“这么多年,这些烦心事就像一团乱麻,剪不断理还乱。如今终于明了,我心里的大石头也能放下了。”日前,当事人王某将一面锦旗送到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手中。
王某及其妻子杨某某系宁夏某开发公司股东,两人承包某村14.89亩土地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后公司因未批先建、非法占用土地于2014年4月被行政处罚。2019年6月,王某将上述土地上的自建房屋出租给宁夏某文化公司。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拖欠租金并拒绝搬离。2021年4月,王某以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支付欠付租金的理由将宁夏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在法院调解后启动再审程序,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因未批先建被行政机关没收,租赁合同无效,判决撤销原调解书并驳回王某的诉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面临“钱房两空”的困境,于是带着新证据向银川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银川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逐步揭开了案件迷雾。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案涉院落,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缴费凭证及被没收资产拍卖成交证明等新证据,发现行政机关没收建筑物面积与案涉租赁物面积存在显著差异,遂向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详细情况。经查,王某承包的土地立项时已转为建设用地,未批先建的案涉租赁房屋不在被没收范围内,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虽然不能主张合同有效基础上的房屋租赁费,但可主张合同无效基础上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面对王某以合同有效为基础的原审诉求与合同无效基础上主张房屋占用使用费的客观需求冲突,检察机关从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角度出发,向王某提出该案符合另诉条件,引导王某另诉维护其权益。
办案检察官陆桂荣告诉记者:“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发现、解决诉求背后的问题、矛盾。对符合另行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引导监督申请人另诉,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近日,王某获得另诉一审裁判文书,其返还房屋、合理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首席记者 王潇翊)